招远市公安局依法对辖区一家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8月28日,大秦家派出所民警到辖区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内部分视频监控记录存在缺失。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招远市公安局给予该加油站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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