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过地方立法完善代表履职制度机制,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骄雁介绍,本次修订立足湖南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全省人大代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42条,重点从强化政治引领、完善代表全链条履职机制、深化拓展“两个联系”、统筹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在联系人民群众方面,渠道进一步拓宽。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孟浩介绍,实施办法将代表联络站建设、管理和使用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代表联络站,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区域内的代表通过代表联络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代表应当通过代表联络站、“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并新增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代表参加居民议事活动等规定。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也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明确,代表会前应当通过视察走访、调研座谈、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为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督办,政府负责人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领衔办理机制,并增加了建议办理视察和评议的规定。
刘骄雁表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面对接上位法,充分吸纳湖南人大工作实践成果,有助于把代表工作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助力我省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走深走实、落地见效。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