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一百三十九号
《泰安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8月26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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