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该如何告知伴侣?多地立法明确告知义务 防艾人士称曾有感染者告知伴侣,获谅解后结婚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确立感染者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兜底代为告知的“双轨”制度,再次引发对感染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知情权如何权衡的关注。

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条例同时划定隐私保护红线: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并区分“针对特定风险对象的告知”和面向社会公开个人信息两种情形,避免隐私被不当扩散。

在此之前,广西、云南、广东及四川凉山等地已出台同类地方立法,对感染者告知义务、机构代为告知作出不同程度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不及时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侣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

除上述地区外,国内其余多数省份防艾相关法规只写明感染者本人负有告知义务,没有授予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代为告知的法定权限。

9月24日,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表示,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不但不违反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现实中的告知与支持

现实场景中,艾滋病感染者是否告知伴侣,既涉及法律义务,也受社会歧视、个人心理等多重现实因素影响。陕西爱之家感染者支持组织负责人吴勇长期面向感染者开展“告知”相关培训,接触了大量感染者个案。

吴勇表示,在培训中,他和同伴会首先给感染者详细讲解艾滋病的感染途径、治疗方式,尤其说明接受科学的抗病毒治疗后,可让感染者的身体状态和常人无异,寿命也几乎不受影响。“只有感染者能够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才能正视自己的状态,在阳性告知时才能向伴侣说清情况,获得伴侣的理解和支持。”

培训中,吴勇等人会介绍多种不同情况,鼓励感染者结合被告知者的性格特点、知识水平等,综合判断选择告知的方式。“有些人可能日常生活、工作中接触过艾滋病感染者,对于艾滋病有更清楚的认识,这样的人就比较容易理解感染者的情况。比如我们之前有一位感染者的配偶,在工作中就曾接触过感染艾滋病的工友,就相对比较容易接受配偶是感染者这一事实。”

吴勇认为,很多时候感染者将自身情况主动告知配偶或伴侣后,反而能获得对方真心的理解和支持。

他举例说,西安女孩小C(化名)检测时发现感染了艾滋病。之后过了几年,男子小A开始追求小C,两人交往期间,小C犹豫了很久是否要将身为感染者的情况告知小A。在志愿者的劝说下,小C决定向小A说明情况。“她提前一段时间给男友做铺垫,说她身体不好,后来又邀请男友参加了我们的艾滋病知识分享沙龙。我们请了权威的医生现场科普艾滋病感染者的相关知识,说明在科学治疗后,感染者几乎不会受到影响,甚至还可以生育健康的孩子。后来小C主动将感染的情况告知了小A,过了一段时间又主动提出分手。”

吴勇说,这之后的几个月里,小A自学了很多关于艾滋病的知识,对艾滋病有了非常深入的了解,主动找到小C复合。目前两人不但结婚了,还正准备要二胎。“对于很多感染者来说,感染之后如果不主动告知配偶或伴侣,他们内心也会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对他们来说,把真相告知配偶或伴侣,也能缓解这份心理压力。”

在吴勇看来,与其他疾病的患者一样,艾滋病感染者内心也很需要亲属的陪伴,会有告知家人的本能期待。但现实中有很多人不敢告知家人,是担心面对歧视与指责。他举例说,如果一个人患上感冒,他会主动向单位请假,主动提醒家人要隔离,并期待得到家人朋友的关心,这是因为没有人会歧视、指责一个感冒患者。

告知与不告知均被罚的案例

此前曾出现过告知、不告知均被罚的案例。湖北曝出两起婚检相关处分案例:第一起案例中,女方婚检查出HIV阳性,明确请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规仅上报疾控,未向男方透露信息,后续男方被感染,向主管部门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

第二起案例,同样是婚检中检出女方感染HIV,医生上报疾控后主动向男方告知感染情况,女方认为个人隐私遭到侵害持续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最终辞职。“告知被停职,不告知也被停职”的现实矛盾,也成为各地立法讨论配偶告知制度时反复引用的现实样本。

律师:明确告知义务更有利于消除公众隐忧

杨晓律师表示,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保护,来源于《民法典》关于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上位法,在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保护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

杨晓表示,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对保护、“合理保护”,而非绝对保护——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不得高于他人生命健康权。法律、行政法规一方面规定医院、疾控等知情方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隐私权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负有防范和告知义务,其中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等义务。

杨晓认为,《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前述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该条例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并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不但不违反对医院、疾控等知情方的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落地难点:缺乏全面调查权,难以精准确定告知对象

石宏伟律师表示,《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通过“双轨告知”制度弥补这一缺口——感染者主动告知为先,医疗机构代为告知为兜底,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健康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不但可以阻断传播、保护特定对象的健康,又能守住个人信息保护边界。

谈及该条例落地时可能面临的情况,石宏伟说,感染者可能会因恐惧歧视、家庭破裂或法律追责而隐瞒病情,主动告知义务难以全面落实;而过度强调强制告知,可能打击高危人群检测积极性。此外,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时面临调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缺乏对感染者婚配状态、性伴侣关系的全面调查权,难以精准确定告知对象。

石宏伟还认为,部分区县尤其是偏远地区疾控与基层机构资源有限,关怀救助、心理支持、异地转介等配套机制可能难以提供持续有效的综合服务。

在防艾人士吴勇看来,感染者本人不告知,医疗机构有权代为告知的条款,可能存在操作中的困难。医疗机构想要联系到感染者配偶是难题,要想联系到感染者的性伴侣更是困难。“如果没有感染者主动协助,很可能只有配偶或性伴侣主动找到医疗机构询问情况,医疗机构才能代为告知。”

吴勇认为,创造条件让更多人了解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减少感染者所遭遇的歧视,是鼓励更多感染者主动履行“告知”责任,阻断艾滋病传播的最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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