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平台租车事故赔偿纠纷。王林(化名)因假期出行需要,与蓝天公司(化名)达成车辆租赁合同,承租一辆新能源小客车。后王林驾驶该车发生追尾,交警认定由王林承担全部责任,蓝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林赔偿蓝天公司拖车费用1278.7元、车辆停运损失1229.4元及律师费7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蓝天公司诉称,2024年9月,其与王林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为王林提供涉案小客车使用,约定如车辆报废,王林应承担保险公司核定车辆价值减去理赔金额。后王林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林负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确认涉案小客车最终定损金额94000元。因涉案车辆由王林驾驶导致全损,其应当承担保险公司核定车辆价值减去理赔金额的费用。此外,处理车辆时发生的拖车费、律师费等费用亦应由王林赔偿。蓝天公司多次联系王林赔偿上述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林赔偿车辆损失40779.92元、拖车费用1278.7元、拆解定损费2000元、车辆停运损失11087元及律师费7000元。
王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林取得涉案车辆后,未合理、安全使用,在其使用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应属违约,应当根据双方《汽车租赁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蓝天公司主张王林赔偿车辆损失40779.92元,根据车行保障服务详情约定,“保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及车行承担保司核定理赔金额,客户承担保司核定车辆价值减去理赔金额。”案涉车辆于2024年1月投保时,保险公司核定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34779.92元;至2024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已继续使用九个月,产生折旧。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已达到全损报废标准,包含车辆残值在内定损金额共计94000元。法院认为,该定损金额即为案涉车辆实际价值,现蓝天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上述金额足额赔付,车辆损失已填平,其再行要求王林按照车辆投保时确定的车损保险金额补足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亦有违公平。故法院对于蓝天公司请求判令王林赔偿车辆损失40779.9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拖车费一节,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拖车费用损失及承担方式,但因王林造成车辆损坏而引起车辆拖运,应属蓝天公司因王林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法院对蓝天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拆解定损费一节,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拆解定损费用,蓝天公司提供发票显示2024年12月开票、服务内容为劳务*汽车维修,但涉案车辆已于2024年11月报废处理。虽然蓝天公司称该发票对应定损拆解费,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拆解定损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停运损失一节,双方在订单详情页中约定“停运费按照订单总金额80%”,同时《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行预订政策》中对停运费进行约定。案涉合同文本及附件均由蓝天公司及租车平台提供,对于停运费的计算方式约定不一致,蓝天公司未就此证明已对王林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订单详情页面中记载的“停运费按照订单总金额80%”位于王林确认订单内容的显著位置,且涉案车辆报废后亦不存在继续运行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停运费的计算应适用对于王林更加有利的解释,即订单金额1536.75元的80%计1229.4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蓝天公司请求王林赔偿律师费一节,《车辆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林赔偿蓝天公司拖车费用1278.7元、车辆停运损失1229.4元及律师费7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平台租车可能涉及哪些费用?应该注意什么?
平台租车时,相关费用会通过订单详情的方式逐一列明。一般包括:基础租车费用、手续费、整备费等费用;平台还会提供各类有偿服务,如上门送取车、出行保障、出行包等;押金或者保证金,冻结押金或者通过其他信用平台免押金。
消费者在租车时,应当仔细阅读费用构成及出行保障等服务信息。费用构成应当区分各项费用金额,服务保障条款需要结合消费者自身驾驶经验、租车使用环境等多方因素确认,出行保障条款会对车损赔偿、三者险赔偿金额、停运费、驾乘保障、道路救援服务等租用车辆过程中可能涉及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及承担规则等内容。
2.租车自驾出行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是否需要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在平台租车时除了双方形成的交易订单外,会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电子合同。通过平台租车时,平台会在消费者注册为用户时将平台服务内容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者确定租车订单并支付费用时,平台会在订单页面以租车须知等方式提示消费者租车过程中涉及的各项事宜,如取消订单、提前还车、续租等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构成双方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条款中,往往会对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则、赔偿范围作出约定,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责任。本案中,承租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案小客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经保险公司根据车况确定定损金额后,出租方的车辆损失已获得赔偿。出租方作为涉案小客车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方式让渡使用价值获取经营收益,在经营期间已逐步享有涉案小客车的经济收益。租车订单中虽然约定车辆报废的赔偿规则,但出租方主张按照原车价扣除定损金额作为其损失,不符合赔偿规则的约定,且出租方已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全部赔偿,不存在另行赔偿车辆折旧损失的事实与理由。故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车辆折旧损失。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车辆所有情况、事故责任承租方承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合同有无违约规则等因素综合认定。部分租赁公司并非经营车辆的所有权人,若租赁公司无所有权人授权则无权直接主张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一律因出租人造成,若因第三方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涉及的车辆损失需通过另案处理。
3.车辆停运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正常出租,会对租赁公司造成相应损失,故在合同中约定车辆停运损失及赔偿计算方式。本案中,在订单相应页面已经约定停运损失(赔偿额低)的计算方式,同时电子合同中也对停运损失(赔偿额高)作出约定。租赁公司以电子合同中停运损失计算方式主张,但涉案小客车已经报废,自报废以后无继续出租的事实基础,且订单详情对停运损失的约定经承租人付款行为确认,租赁公司也未合理说明不适用订单详情的依据,法院按照订单详情页面载明计算方式确认停运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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