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医院留观室自缢身亡,家属起诉

患者在医院留观室自尽身亡,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该案二审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妻子魏女士表示,庭审当日未当庭宣判。

该案诉求与一审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共计赔偿86万余元。此前一审法院已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患者输液结束后诊疗行为即完成,医院免费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死亡与医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患者自缢经过。图/受访者提供。

今年1月,魏女士丈夫在温州务工期间,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复发,深夜前往当地医院输液治疗。一小时输液结束后,患者疼痛症状并未缓解,遂向值班护士申请在医院留观室休息。次日清晨,患者被发现在留观室内身亡。经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监控显示,凌晨两点左右,患者利用仪器电线自缢,最终窒息死亡。

家属表示,患者生前无任何轻生倾向,推测其系病痛难以忍受,最终选择轻生。

该案此前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家属方主张,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者确诊输尿管结石且疼痛未缓解、行动受限,医院未匹配相应医疗监护与有效治疗,未尽诊疗义务;同时对留观患者疏于看护、未保障场地安全,未能防范意外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答辩称,患者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输液结束后医疗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家属无证据证实医院存在过错,防范自杀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患者输液治疗结束后,本次诊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请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主选择自杀,与医院诊疗、管理行为无民事侵权因果关系,且家属未提供专业鉴定证据佐证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无需专人看护,且医疗机构无法为滞留院内所有患者提供一对一专人看管。即便常规诊疗,医院也仅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非全程看管陪护。此外,患者自杀系自主故意行为,并非简单看护可完全防范,患者剧痛未缓解却全程未向医护人员求助,死亡结果与医院管理无必然关联,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一审认定“输液完毕诊疗行为结束”存在错误,医院接收患者留观,即代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持续存续。患者疼痛未缓解、身体不适仍需医疗干预,医院数小时未关注患者情况,属于诊疗不作为。

家属方认为,即便属于好意施惠,也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无主观自杀故意,相关行为属于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失控后发生危险行为提供了条件,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坚持输液结束即诊疗终止,留观休息仅为人道善意行为,无留观治疗医嘱、未办理相关诊疗手续。同时表示,该院为基层医疗机构,对凌晨离院患者休息期间的自杀行为,客观上不具备防范条件,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缺乏因果关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张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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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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