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将至,拉萨持续严查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

辖区群众亲友聚餐、自驾出游

休闲出行频次大幅增多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

交通违法行为进入高发期

拉萨交警对酒醉驾违法行为

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查处、全覆盖的

整治态势

近日

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在辖区整治行动中

查获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现对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警示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严守交规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1日22时25分

违法地点:拉贡大道

违法人姓名:王永*

车牌号码:川A9T**U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4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1日22时10分

违法地点:拉贡大道

违法人姓名:多*

车牌号码:藏ER9**2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9mg/100mL

很多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

分不清酒驾与醉驾界限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务必绷紧交通安全之弦

摒弃“喝一点没事、深夜没人查

路途近无所谓”的侥幸心理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文明驾驶、守法出行

来源:拉萨发布

主审:杨 小 梅

编审:尼玛卓嘎

编辑:索朗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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