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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01
颍州区
关于公布颍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现将拟定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7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颍州区人民政府网“征集调查”栏目(https://www.yingzhou.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留言。
2.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东清路100号,颍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
3.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fysyzqhbj@163.com。
4.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0558-2702558。
附件: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颍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颍西街道、京九路街道、三十里铺镇、袁集镇、王店镇、程集镇行政辖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西湖镇、三合镇、三塔集镇、九龙镇、马寨镇行政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外,下列九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州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燃放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警示标识。
三、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监督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560119)、区城管局(0558-2170129)、区市场监管局(1231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5年12月8日发布《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同时废止。
02
颍泉区
关于公布颍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现将拟定的《颍泉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布方式:在颍泉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颍泉区人民政府网“征集调查”栏目(https://www.yingquan.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邮寄地址:颍州中路66号,颍泉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环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qqhbw@126.com。
(四)联系电话:联系人:鹿洪标,联系电话:2785257。
附件: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0日
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中市街道、颍泉经开区、阜阳循环园区、周棚街道、宁老庄镇。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闻集镇、行流镇、伍明镇、颍泉城乡统筹试验区。
除上述区域外,下列九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燃放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警示标识。
三、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监督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558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700123;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2026年12月20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0日
03
颍东区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拟定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希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6年09月23日至2026年10月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颍东区人民政府网“征集调查”栏目(https://www.yd.gov.cn/InCollect/showList/page_1.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257号六楼区环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36000,电话:0558-2702523,收件人:颍东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dqhbj@126.com。
(四)联系电话:0558-2702523。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袁寨镇。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重点时段(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插花镇、正午镇、口孜镇、老庙镇、杨楼孜镇、枣庄镇、新乌江镇、冉庙镇。
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十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八)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燃放行为。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警示标识。
三、处罚规定
1.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监督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338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321727;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2026年12月20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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