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童小王跟随奶奶的朋友李某,前往李某位于17楼的家中玩耍。李某进入卧室更换衣物时,男童从窗户坠落至楼下花台,重伤致残。
事发后,小王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6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其担责60%,赔偿38.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2万元,还需赔偿35.3万余元。
小王出生于2021年1月,父母离婚后,小王跟随父亲王某与奶奶赵某生活,李某系王某、赵某的朋友。2025年6月30日18时许,李某受邀到赵某家中吃饭。饭后,小王一直跟随李某玩耍,并拉住李某说“走”。李某说“去哪里,落这么大的雨”后,用手拉住小王。小王哭泣后,赵某说“跟到阿姨去嘛”。李某拉小王走时,赵某说“不去,去不得”,见小王出门又说“你都在阿姨家了哦,喊你不去”,但未有效阻止。随后小王跟随李某前往其家中。19时30分许,小王从李某家中坠楼受伤。
李某在警方询问时陈述:在赵某家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小王提出要跟她去买玩具,经赵某同意后,她带着孩子购买玩具并一同返回自己家中。到家后,李某叮嘱小王在客厅茶几处玩耍,自己进入卧室换衣服。数分钟后她走出卧室,不见孩子踪影,随即听见楼下呼喊,发现家中未安装防盗网、因下雨留缝的窗户被打开,窗边摆放着凳子。李某下楼查看,看到小王口鼻带血躺在楼下花台,群众拨打120和110报警。
小王受伤住院68天。经鉴定,小王截瘫肌力4级以下属七级伤残;两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左侧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需佩戴下肢矫形器并长期开展康复训练。
法院认为,小王事发时年仅四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危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李某在赵某的默许下,带小王到其17楼的高层住宅玩耍,即形成双方事实上的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由此产生保障小王在其管控空间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对于高层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具有明确认知。但其在换衣的过程中,将毫无风险认知的幼童单独留在客厅,未尽到与临时照看义务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小王坠楼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在明知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李某代为照看,且未告知李某相关的注意事项,在李某善意带走小王后也未进行有效阻止,故赵某在履行相关监护义务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酌情由李某承担60%的责任。经核算,小王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28822.6元。根据责任比例,李某承担385293.56元,扣除李某垫付的32000元,还需赔偿353293.56元。
来源:红星新闻
一审:冷彤彤
二审:金燕
三审:李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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