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我市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执业。现将近期查处的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某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发布出境旅游宣传视频,以自身名义开展出境旅游招徕活动并收取团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58元、罚款1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100元。
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境旅游业务属旅行社特许经营范畴,经营该项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
本案警示各类旅游市场主体:线上平台不是监管盲区,通过短视频等网络渠道开展旅游招徕、经营活动同样受法律约束,严禁无资质开展出境旅游等特许业务,须严守法律红线,合规诚信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游客,出境参团请选择具备正规出境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荣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成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自贡分社作为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时,未按规定制作包含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国籍及紧急联系人等信息的出境旅游者安全信息卡,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该旅行社分社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责令该旅行社分社改正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行为,对其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该条款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确保旅游者在境外旅游遇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能通过卡片迅速获取旅游者关键信息并实施救助。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不制作、不发放或未告知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旅行社不能以“旅游者自行承诺”或“未出事”为由免除责任。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