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何文强 张箫)网约车行业用工形式灵活,个别企业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名,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民事合作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便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穿透“合作协议”表象,认定某科技公司与司机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时间回到2025年5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网约车司机,职务为小组长,负责协助公司调配客源,固定月工资10315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半年,李某以“协助管理和部分方式入股”,每月提现金额8000元,多余部分作为入股金额,6个月内不可随意退出;6个月到期后,盈利则转让5%股权,不要股权的应将结余13890元协商结算,亏损则无偿退出或按13890元补偿退出。
后来公司改制,将固定月薪改为“多劳多得”,取消绩效补贴,李某离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公司未支付,最终引发诉讼。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根据《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的部分工资已转为入股金,无需支付。
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工资能否转为“股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能仅凭一纸“合作协议”否定实际用工事实。
李某按公司排班表发车,遵守公司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人格从属性;工资由公司计发,月工资10315元,体现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客运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体现组织从属性。该公司对李某明显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本案中,6个月期限已满,李某不愿将剩余工资转入股金,故公司关于工资已转为入股金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公司提出李某工作量不足应当扣减工资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核定,该科技公司实际拖欠李某的工资为11739.46元,判令公司向李某全额支付。
据了解,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合作、承包等民事协议的名义掩盖劳动关系,试图转嫁经营风险,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但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实质,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如果企业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不能以“入股”“合作”等名义变相克扣。劳动者要注意留存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薪酬约定、工资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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