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到温州打工男子在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索赔86万,一审败诉:患者并非留院观察,提供休息场所是好意施惠,没有证据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患者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死者妻子魏女士告诉记者,当日未作宣判。

与该案一审诉求一致,魏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提供留观室供患者休息是“好意施惠”,与患者自杀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患者自缢经过

男子输液后获准在医院留观室休息,一小时后自缢致窒息身亡

魏女士说,她和丈夫是贵州人,丈夫今年49岁,他们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丈夫在当地医院查出了输尿管结石,因再次发痛他在夜间零点还是去这家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输完液疼痛未缓解,便请求值班护士当晚在医院留观室休息。

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丈夫最终死于窒息。

原告一审败诉,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根据判决书,魏女士等家属作为原告,认为医院应该承担40%的责任,需要赔偿原告86万余元。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医院明确诊断患者患有输尿管结石,且疼痛未缓、无法行动的情况下,未给予与有效治疗,违反诊疗义务。

法院认为,患者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行为应交由专业人员鉴定并给出分析判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因果关系。

家属上诉:医院不作为为患者自杀提供了时间和条件

魏女士等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他们认为,患者并无自杀故意,监控中的一些列行为更符合“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他们认为,是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在剧痛失控状态下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该过错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请求驳回原告上诉:患者并非留院观察,病历医嘱也未记载“留观治疗”

同时,医院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医院认为输液结束即诊疗结束,护士出于人道关怀同意患者到留观室休息,符合“好意施惠”特征。

医院认为,医院是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对凌晨结束的门诊诊疗患者休息期间自杀行为,客观上无法采取防范措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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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初审:孙婷

复审:董景峰 终审:陈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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