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最高5万元,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奖励上浮30%!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版《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版《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新办法旨在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该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十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逾期开工未重新审核、投产前未依法填报登记表的;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标准更加具体: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限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标准的,按单项最高标准执行,单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20%的奖励。举报时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的,另行增加奖励金额30%的奖励。

此外,该办法新增悬赏征集规定,对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中关键证据、污染源头线索难以获取的,可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明确,举报事实不清、正在调查或已立案查处、整改期限内、媒体已公布,以及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等情形不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挪用奖励经费等将被追责。

该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案件同样适用。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时需提供违法主体、具体情形及图片、视频等线索,并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坚持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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