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冰冷的时间刻度,困住不离不弃的亲情坚守

“就是一个植物人救回来,我们都要救她!”贵州30岁护士陈佳佳在岗期间突发脑出血,抢救10天后离世,家属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九派新闻2026-9-26)。

与此同时,另一则消息令人欣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工伤,家属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大皖新闻 2026-9-22)

两起案件,同样是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同样卡在“48小时”门槛上,结果却判若云泥。争议不在条款本身,而在“48小时”怎么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吴某平案给出了答案。他上班期间身体不适送医,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工伤认定诉求。检察机关没有停留在纸面刻度上,而是调阅卷宗、查阅病历、走访医生同事,还原救治全过程:他在发热门诊只是按防疫要求排查新冠肺炎,未开展针对性诊疗与抢救,真正距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是入院时间;5月1日11时20分,他已无自主呼吸和心跳,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亡已不可逆,此后到12时08分宣布临床死亡,是家属和医院没有放弃抢救的结果。两个关键节点由此被重新校准——起算点应是距实质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死亡时间应是生命不可逆消逝的那一刻。校正之后,抢救并未超过48小时。

这背后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司法态度:不以机械的“倒计时”去审判一段竭尽全力的抢救。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指出的——抢救生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对抢救时间界限的把握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以冰冷的时间刻度去限制不离不弃的亲情坚守。

这句话的分量,只有放进真实困境才能读懂。《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初衷是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障。可当它被简化为一道算术题,就会出现残酷的道德困境:在48小时将至时放弃抢救,可能拿到工伤待遇;坚持救治、期盼奇迹,反而可能失去权益。法律本应是弱者的靠山,却可能变成逼人做选择的“单选题”,这正是“以人为本”必须回应的。

因此,吴某平案的意义不只在于92万元赔偿,更在于它确立了兼顾法律刚性、医学事实与伦理人情的裁判思路:抢救是连续的过程,家属不离不弃是人之常情,不该成为剥夺权益的理由。

再看陈佳佳案,她倒在工作岗位上,抢救10天后离世,人社局同样以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家属正准备申请复议。个案改判带来的是指引,制度细化才是长久之计。

专家建议:计时起点应排除预检筛查,以作出诊疗判断、下达抢救医嘱的时间为准;死亡时间应更多尊重医学判断,48小时内已发生不可逆死亡、后续仅为器械维持的,也可认定为死亡时间;脑死亡与临床死亡的标准衔接等争议,也应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予以统一。

法条是冷的,司法可以有温度;规则需要敬畏,但不能失去人文关怀。公众真正期待的,是让“48小时”回归保障劳动者的立法本意,让每一个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人都被法律稳稳接住,让每一次不舍得放手的抢救都不必以牺牲权益为代价。

抢救生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才是法治最暖的底色。

(长江日报记者陈志远)

【编辑: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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