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工伤后该如何治疗?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职业伤害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
02
职业伤害人员一次性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待遇计发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03
计算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中涉及的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04
职业伤害人员暂停工作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由谁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二条“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间,由所在平台企业支付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的计发标准为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按职业伤害治疗期间的实际天数折算。职业伤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0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职业伤害人员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的,在治疗期间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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