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萌报道:《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11月1号起施行,为保护城市历史文脉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规定,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等。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的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防止过度商业化。支持居民、村民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要求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扩展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互动体验等产品和场景的开发创新,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传承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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