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0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即日起,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通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二、备案办理流程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实施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需电话预约后到注册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注册地为湾里管理局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到新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下同)。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实施后,新设立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之日起15日内,无需预约,直接到注册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成功长期有效,无需年检。
特别提醒: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的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它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单位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材料
1、机构备案信息表;
2、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3、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5、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7、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注: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效果。
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咨询、投诉电话:0791-888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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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南昌市公安局
审 核 | 彭 芳
校 对 | 宋 超
编 辑 | 章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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