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大连老楼装电梯出新政

推进大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大连市正式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

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大连市住建局在2020版《实施意见》政策文件基础上总结经验,并加以调整和规范,形成此次指导实施的新政策。

此次《实施意见》基本原则与2020版《实施意见》相同,把业主意愿放在首位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

实施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满足加装条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多层无电梯住宅可加装电梯。

议定标准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以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本单元低层商业网点和车库业主在征求表决范围内。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轻对低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责任主体

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和后续管理主体。加装电梯的所有权归本单元内全部出资业主共有。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补贴申请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以及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计单位、电梯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当与受委托个人或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和受委托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意见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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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住建局

采集: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 毛雪梅

图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 雪林

部分由受访单位提供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王劲钢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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