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咸宁一高层住宅小区
的物业服务企业
因未采取有效措施
逾期未改正
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
被消防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事件详情

今年7月,咸宁市消防救援局对辖区高层住宅小区开展执法监督时发现,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业主违停、违充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尽快整改火灾隐患。
8月,市消防救援局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制止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市消防救援局根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予以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
物业服务企业
担当着
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职责
倘若纵容和漠视
电动自行车
违规停放、充电等
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滋生”
且没有尽到
相应的管理和提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也难逃法律责任
消防普法课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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