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1月起施行!老街区保护有新规

近日,《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以高质量立法守护城市历史文脉,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等内容。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彰显河海相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开放包容的天津历史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除外。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防止过度商业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态策划,优化资源配置,制定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价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适应的产业引导政策,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有关具体措施。支持居民、村民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要求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市规划资源局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师武军介绍,近年来,本市相继开展相关普查调查工作,系统摸排相关历史文化资源底数。将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持续推动潜在保护对象认定和公布,及时扩充保护对象,健全保护对象名录和档案,实现动态更新管理。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等的整体性保护,守住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底线。统筹做好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等的系统性保护,保留历史原貌,赓续传承城市文脉。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依托五大道、解放北路、赤峰道等历史文化街区,推进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改造,补齐老旧街区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改善民生居住环境,科学植入文创体验、文化研学、特色商业、精品民宿、文博展示等新业态,打造多元复合功能空间,平衡居住功能与文化功能,让历史建筑活起来,让历史文化资源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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