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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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全省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用3年时间,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到2028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与事务负担,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兜住民生底线。

《方案》重点围绕“稳妥实施基本政策”,进一步细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安排、筹资来源、保障标准等内容。

  从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上

《方案》提出全省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从制度模式上

《方案》明确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从统筹层次上

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起步。

  从实施步骤上

《方案》提出2028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将重点完成就业人群长护险制度全覆盖,条件成熟地区适时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齐齐哈尔市作为原有试点城市,将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全面对标国家统一制度规范;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统一参加哈尔滨市长期护理保险。

  从筹资机制上

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由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

  从待遇标准上

《方案》明确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同时规定,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从服务方式上

《方案》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对居家和社区护理予以支付比例倾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黑龙江省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法制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商保机构开发保障功能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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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政务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编 辑:刘科琦

审 核:滕海霞

监 审:石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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