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日前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共6章46条,旨在将安徽省城市更新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破解城市更新规划衔接不畅、要素保障不足等堵点难点,为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城市更新工作,固化成熟经验,破解堵点难点,健全制度规定,制定我省城市更新条例十分必要。”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当前,安徽省城市发展已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关键阶段,亟待破解发展与安全、存量与增量、保护与更新、政府与市场、物质空间与人本需求之间的矛盾。
城市更新,规划先行。草案就建设城市更新规划管理体制作出多项规定,明确将城市体检作为编制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的前置依据,规范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明确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的要求。
针对危险住房、老旧小区、完整社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城市功能完善、安全韧性城市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不同场景,草案制定差异化实施要求。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方面,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搬迁,分类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实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在要素保障方面,草案就资金统筹利用、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土地供应和混合利用、容积率转移和奖励等作出制度安排。草案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城市更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规定,实施危险住房改造、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电梯加装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
此外,草案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规定城市更新涉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应当以保留原有历史风貌、地域文化为基础,加强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审查批准了《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芜湖市城市更新条例》。两部条例立足各自城市发展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设计。值得注意的是,《马鞍山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让马鞍山城市更新从政策推动迈入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芜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省级层面立法确立基本制度框架和底线要求,市级条例结合地方实际作出细化规定,有助于形成上下衔接、各有侧重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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