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9月28日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颜雅婷 通讯员林航)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决定对《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部法规打包修改。
据介绍,本次法规修改为专项衔接性修改,不涉及法规整体修订,主要针对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作出修改,修改内容涵盖立法依据、法律原则、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修改方面,重点衔接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依据,将内沟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将“禁止倾倒渣土、垃圾、泥浆或者其他废弃物”修改为“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调整在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引水渠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理顺内沟河保护管理全链条制度规范。
《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方面,更新立法依据,调整和细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并增加规定,明确晋江、洛阳江流域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助力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方面,增加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以及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的规定,调整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法建设餐饮服务项目违法开展露天烧烤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下一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做好三部修改后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培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吃透修改内容,严格落实法规各项制度规定,把法规要求转化为内沟河保护、流域水环境治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举措,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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