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
增加无人机等航空器临时管制空域的通告》
具体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我市2026“相约长江看烟花”活动期间相关区域低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武汉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进行临时空域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段
2026年10月1日12时至2026年10月1日24时
二、管制空域范围
鹦鹉洲长江大桥至二七长江大桥之间长江段及周边道路区域,环线道路外沿500米以内区域真高120米及其以下空域。环线道路为京汉大道与武胜路交会处→武胜路→江汉桥桥面→鹦鹉大道→琴台立交桥→鹦鹉大道和马鹦路交会处→晴川大道与鹦鹉洲大桥交会处→二环线鹦鹉洲大桥桥面→二环线和八铺围堤交会处→解放路→解放路与武珞路交会处→武珞路→武珞路与复兴路交会处→复兴路→复兴路与中山路交会处→和平大道→和平大道与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交会处→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桥面→二环线与解放大道交会处→解放大道→解放大道与黄浦大街交会处→黄浦大街→黄浦大街与京汉大道交会处→京汉大道→京汉大道和武胜路交会处。
三、管制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大型风筝等十三类。
临时空域管制期间,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临时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活动;擅自进行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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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制作:郭倩倩
审核: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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