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楚雄市城区实施机动车违法停放“首违不罚”的通告
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区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实施“首违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楚雄市城区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
1.对机动车首次违法停车行为不予罚款,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和记录备案;
2.对机动车第二次违法停车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佰元整);
3.对机动车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停车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佰元整)。
(二)调整后的基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基准施行前的原违法记录,不计入本基准新规定的违法次数。
二、处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扫描《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二维码进入违停处理系统,按系统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查收法律文书签字后即可办理。
(二)线下办理:按照告知单上的地址信息,到相应执法中队办理。
(三)其他情形:线上系统无法正常缴纳罚款的,可拨打告知单上预留的执法中队电话,由执法人员到现场处理;告知单遗失或污损的,请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0878-3011222处理;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参照(二)(三)条处理。
三、停车规范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内文明规范有序停车。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机动车道等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泊位施划有导向箭头的,请按照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附件:对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4日
对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实施主体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行为 |
对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处罚依据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锁定后4小时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拖离。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轻微 |
机动车首次发生违法停车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 |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做记录备案。 |
一般 |
同一车辆第二次发生违法停车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 |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 |
较重 |
同一车辆第三次及以上发生违法停车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 |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
严重 |
1.违停造成交通事故、严重交通拥堵或公共设施损坏的;2.违停占用出入通道、急救通道、避险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3.拒绝立即驶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阻碍执行职务的;4.其他严重影响通行、安全与市容的情形。 |
启动行政执法普通程序立案查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编辑/杨敏慧
来源/楚雄城管
一审/杨敏慧
二审/农耀
三审/邓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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