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身故保险金分配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向七旬老太张大娘及其两个儿子理赔,三人均分保险金。目前,保险公司已主动联系代理人,承诺尽快将理赔款打入张大娘账户。
案件起因是张大娘的老伴生前购买了一份保险,去世后可获理赔6万余元。由于投保时未指定具体受益人,张大娘带着老伴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单到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张大娘的老伴去世前未留下遗嘱,也未指定具体受益人,该笔6万余元保险理赔金按照法律规定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大娘有两个儿子,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张大娘的老伴还有两名女儿,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要求张大娘和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一起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否则不予理赔。
张大娘表示,自己与老伴结婚40余年,从未听说过老伴还有两个女儿。她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听人说自己老伴还有两个女儿,就拒绝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大娘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一审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是听张大娘的儿子说的,张大娘的老伴与张大娘是再婚,之前张大娘的老伴还有两个女儿;如果活着,现在也应当50多岁,依法也应当有保险理赔金。
尽管张大娘不认可,但一审法院依照保险公司的陈述,认定被继承人还有两名女儿,判决保险金由张大娘、张大娘的两个儿子以及两名女儿共同分配,每人分得五分之一,留存的五分之二保存在保险公司,等待两个女儿出现后自行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张大娘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林海玲律师代理,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王金海和林海玲律师围绕案件关键事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多方核查,没有查到被继承人存在两名女儿的户籍及相关档案证明。
案件进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后,法庭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张大娘的老伴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仅有口头陈述,没有户籍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该主张不能予以采信。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向张大娘及其两个儿子理赔,每人分得保险赔偿金三分之一。
王金海律师表示,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任何有关婚姻家庭成员的口头陈述都不能替代客观户籍证据。二审纠错改判,切实维护了张大娘的合法财产权益。
保险公司接到二审判决后,主动联系王金海律师,索要张大娘和两个儿子的银行卡号,表示会尽快把保险理赔金打到张大娘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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