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针对广西河池南丹县小学教师教学能力夯基培训班引发的舆论争议,当地调查组发布二次情况通报,对事件作出详细回应。通报确认,此次培训计划为本学期每周五下午半天,累计折算10天;县教育局要求参训教师自行承担往返交通与食宿费用;部分学校调课安排不够及时科学,对正常教学造成一定影响;遴选参训教师的方式不够细致周全,给部分教师带来心理压力。(9月27日央视网)
按照当地最新通报,教师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培训确实需要自行承担往返交通与食宿费用,这样的要求显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必须依法按规整改。
教师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法定权利,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保障教师培训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指出,强化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国家、省、市、县、校分级研训体系。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换句话说,根据现有的教育政策,教师参加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培训,其费用应当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而不能让教师个人自费承担。教育局强制教师自费培训,已然违反了教师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加重了教师培训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再者,虽然教育局统一组织教师培训属于常规工作,但并不等于教育局想安排哪些教师就可以安排哪些教师参加培训,也不等于教育局想什么时间组织教师培训就可以在什么时间组织教师培训,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计划实施,不能影响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在202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强调,除依法依规组织的必要培训外,原则上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各类培训时间安排应避开教学高峰期。
总之,教师培训工作必须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开展,既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又要有科学合理的计划,这是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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