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近日召开北京市12348热线平台上线十周年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五个热线服务为民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服务合同纠纷、劳动维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法律咨询事项,咨询群体涵盖农民工、老年人、妇女等重点群体。
案例二: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养老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2026年,东城区12348热线律师接到一位咨询人的来电。咨询人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子小刘。丈夫去世三年后,咨询人与张某再婚。张某再婚时带来自己年仅12岁的儿子小张,随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2015年,张某因病去世。
张某去世后,继子小张对咨询人既不探望也不支付赡养费用;亲生儿子小刘则以放弃母亲房产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近年来,咨询人体弱多病,日常起居均由住家保姆悉心照料。咨询人名下有一套个人产权住房,她有意在自己去世后将名下房产赠与住家保姆,作为其养老送终的回报,但不确定该做法是否合法,也担心子女后续就此产生纠纷,对此事深感焦虑。
面对咨询人激动的情绪,热线律师全程耐心倾听其陈述,让咨询人充分表达情绪、完整讲述事件经过。待其情绪平复后,热线律师通过针对性提问引导补充关键信息,梳理出事件核心矛盾。
热线律师指出,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咨询人继子小张12岁时随咨询人与父亲共同生活,由咨询人抚养照料至成年,咨询人已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因此,继子对咨询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生父去世而消灭。
对咨询人的亲生儿子而言,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以子女是否继承父母财产为前提。继承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子女可以自愿放弃,但放弃继承权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咨询人亲生儿子以放弃房产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主张无效。
咨询人与保姆的约定,本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保姆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房产,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热线律师用通俗直白的语言逐一解答法律问题、明确各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后,结合咨询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先就赡养问题与继子、亲生儿子进行协商,也可邀请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并履行照料义务。同时,与保姆签订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保姆的照料义务、遗赠财产的具体信息、违约责任等内容,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或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咨询结束时,咨询人情绪已完全平复,清晰知晓了自身的法定权利与具体维权路径,对热线律师的耐心解答与专业建议表示由衷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12348热线中典型的老年人民事权益咨询案例,集中反映了再婚家庭赡养、遗产自主处置等老年人高频法律需求,兼具普遍性与代表性。
首先,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以抚养事实为基础,一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赡养义务便具有法定强制性,不因生父死亡、继母子关系疏远而消灭,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其次,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相互独立,放弃继承不能免除赡养责任,这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底线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最后,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保障晚年生活提供了法律支撑,其效力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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