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
9月28日
以“装修自由有边界、结构安全无小事”
为主题的扬州装修工程专项普法宣传活动
正式启动
该活动旨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私拆承重墙、公共装修手续不全等突出问题,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家庭装饰装修、公共建筑装修安全法治宣传,从源头上防范未办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划清四条法律底线
住宅装修不得损害建筑安全。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业主行使房屋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整体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严禁私自拆改承重墙体、梁柱等主体承重构件。
规模以上公共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达到标准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无证不得擅自开工。
公共装修严格落实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后方可施工,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公共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完成消防备案。
公共装修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明确合法办理指引
房屋装修人是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第一责任人。住宅装修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修登记、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确需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方案。公共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手续。
损害安全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根据情况划分行政、民事、刑事三类法律责任后果。
存在无证施工、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消防手续不全、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造成房屋损坏、邻里损失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房屋检测、加固修复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物业需压实日常巡查、劝阻、上报的法定责任。群众发现私拆承重墙、无证施工等违法装修行为,可先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也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属地街道、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实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房屋装修管理热点问答解答】
一、面向居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装修前、装修中)
问题1
住宅装修动工前,是否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备?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业主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装修登记,并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有物业服务的,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社区。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示:房屋装修人是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第一责任人。装修登记属于法定前置环节,不得未报备直接施工。
问题2
住宅承重墙、梁、柱等承重结构能否擅自拆除、改动?
答:严禁。依据《民法典》物权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行使房屋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整体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墙体、梁、柱、楼板属于房屋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承担建筑受力传递关键作用,装修过程中严禁擅自变动、拆除。
问题3
户型改造确需变动墙体、承重构件,应当如何依法办理?
答:严禁仅凭装修公司、施工队经验自行拆改。
业主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可先在物业服务企业处调取验收合格后的房屋结构图,以确定需改造部分是否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物业无法提供或者无物业的小区,可持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原件到属地城建档案馆查询调取。确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必须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问题4
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哪些法定职责?
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告知、巡查、劝阻、报告职责。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办理装修登记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明确告知业主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2.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开展现场巡查检查。发现擅自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补充说明:对拒不办理装修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拒绝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业主、施工人员不得阻碍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巡查。
问题5
能否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卫生间或厨房?
答:不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厨房。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并可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问题6
闲置车库、地下储藏室能否单独出租供他人居住?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作居住使用。
二、公共建筑装修(面向商户、建设单位)
问题7
商铺、酒店、浴室、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装修,开工前是否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达到法定规模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严禁擅自开工。
问题8
公共装修项目开工前,应当办理哪些消防相关手续?
答:区分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两类情形:
1.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装修项目,必须先报送消防设计文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
2.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装修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注意:并非只有大型工程项目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歌舞厅、卡拉OK厅、浴室、网吧、茶馆、咖啡厅、员工集体宿舍等,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问题9
公共装修工程完工后,能否直接开业投入使用?
答:不可以,必须完成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相关手续。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共装修工程完工,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各方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具备交付使用基础条件。
2.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后必须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3.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备案,并接受主管部门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问题10
租赁600平方米商铺开设浴室,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答:需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问题11
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手续,不知道办理具体部门的,应当如何咨询办理?
答:面向扬州市相关政务服务咨询窗口:
1.市直:扬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2号楼)。
施工许可窗口:051487110165;
竣工验收综合窗口:051487116050。
2.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展路28号恒通AI科创大厦3楼323号)。
综合窗口:051487896781。
3.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观潮路与二里桥路交叉口东北角2楼)。
施工许可窗口:0514-87022630。
消防手续在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1516室办理,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12号12栋,联系电话:0514-87902036。
4.江都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昌东路10004中集江广中心T4楼4楼E08E11号窗口)。
综合窗口:051486978321。
5.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科技综合体A座)。
综合窗口:0514-89961513。
三、面向全体市民、市场主体(法律责任与举报维权)
问题12
私自拆除、改动承重墙、建筑主体结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房屋检测、加固修复等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刑事责任:拆改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13
公共装修未办理施工许可、消防手续,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手续违法,包括应当审查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应当验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应当消防备案而未备案,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14
车库等非居住空间违规出租供人居住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依据住房租赁相关条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15
擅自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造成厨房、卫生间,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16
发现邻居或者商户擅自拆除承重墙、违法装修,如何举报反映?
答: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反映:
1、优先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有巡查、劝阻、报告的法定义务。
2、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属地街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做到违法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投诉举报电话:
市 直:0514-89339018;
邗江区:0514-87953548;
广陵区:0514-89983110;
江都区:0514-86531110;
经济技术开发区:0514-87857840。
来源:扬州发布
编辑:阿娇
(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网络,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发放稿费)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