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黑色汽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定责】:黑色汽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驾车行至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掉头的机动车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
独家对话深蓝CEO姜海荣:大模型上车,车机正在告别“听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