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有新规定

2026年7月31日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出第四次修正

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条例》

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带来哪些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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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繁育相关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备案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未备案,或者出售、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要点:

1、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市级部门审批修改为县级部门备案。

2、增加“责令限期改正”规定,以及调整罚款金额。

赤麻鸭(Tadorna ferruginea)

苏州市常见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动物

2

经营利用相关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出售、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去原第三十九条。

修改要点:

1、经营利用(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级部门审批,修改为县级部门备案。

2、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苏州市常见的规范利用的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要有:两爬类-乌梢蛇干、哺乳类-刺猬皮等。

中药饮片:刺猬干燥外皮

3

注意事项

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仍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人工繁育和出售、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必须保留合法来源证明(狩猎、进出口等);不能非法猎捕、买卖野外个体,违法行为将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罚。

新《条例》禁食红线不变,以备案洗白非法狩猎或者包装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甚至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建议企业备案前自查

场地、笼舍、疫病防控、逃逸应急、动物福利条件等

留存现场照片、技术人员材料

准备全套来源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亲本引种合同、来源凭证、检疫证明)

建立动物繁育、死亡、出售全流程台账

发生信息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地址搬迁、物种增减、大规模种群变动)

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更新备案信息

同时注意物种名录变动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必须办人工繁育许可证和出售、购买、利用许可

(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详细参考后续省级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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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后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全文

内容来源:苏州市林业站

编辑:张沛然

审核:毛秀国

审签:朱海俊

编辑发布: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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