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周至警方依法查处两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毛某某、董某某因法治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在未完成飞行报备、未取得飞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辖区管控区域内操控无人机升空飞行,其行为已构成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周至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毛某某、董某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无人机并非“随心飞”,低空也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严禁在管控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上空违规飞行。
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管制空域飞行,或在适飞空域内超过120米真高飞行的,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飞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合规提醒:
无人机须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系统)完成实名登记并粘贴登记二维码;在管制空域、人员密集区域开展飞行前,须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获批后方可飞行。
来源:西安周至公安

编辑:黄敏 马腾
主编:陈劲
终审:马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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