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人注意:私藏枪支弹药请于10月31日前主动上交,可减轻处罚

临汾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刀具、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刀具、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上交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对日常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炮弹、手榴弹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刀具、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包庇、窝藏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的违法犯罪人员,凡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视情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子弹、火药、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炮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三棱刮刀等专用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汾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4日

|来源:临汾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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