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公布3起典型案例

洛阳市公布一批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与厂房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0日,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洛阳某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与承租方洛阳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负责人李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存在认知误区,错误认为厂房出租即可转移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租代管”,只收取租金、放任承租方安全不管,本身即是违法风险。出租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划分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不得简单约定“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此类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出租方要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完善检查台账,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案例二:洛阳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7日,宜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洛阳市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核心警示在于部分企业存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台账记录造假、漏报瞒报隐患等问题,未真实反映现场安全隐患现状。此类行为导致设备隐患、作业风险长期留存,无法及时闭环整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企业必须要落实全员隐患排查责任制,真实、完整、及时记录排查、整改、复查全过程。并同时建立长效隐患排查机制,以写实记录、闭环管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坚决杜绝此类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三: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0日,西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钟某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确的硬性规定,招录、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改等处理。企业切勿为节省培训考证的少量成本,招致高额罚款、停工停产的严重后果,得不偿失。各企业务必从严把好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关口,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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