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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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

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6〕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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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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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 / 张 丹

校对 / 王 婧

编审 / 滕 佳

终审 / 王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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