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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
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6〕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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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 / 张 丹
校对 / 王 婧
编审 / 滕 佳
终审 / 王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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