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49期(总第6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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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岳阳网友“路人甲”留言:本人在平江县某美容店充值5000元办理祛斑项目,疗程仅完成一半,商家未提前通知、未安排售后,直接闭店失联。事发后我向平江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工作人员核查后反馈商家电话拒接、无法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以属于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不出具书面文书,仅告知自行起诉。数百名会员人均充值5000元至3万元,商家预收大额款项后集中跑路,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并非普通经营倒闭,符合刑事立案特征。现恳请上级部门介入督办,对该美容店立案严查并纳入失信名单,责令商家退还本人未消费的5000元,全面核查全部受害会员信息,集中追缴被骗资金,统一退款,并督促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刑事核查、立案侦查。

专业解答
曾卓娟律师(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在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项。您可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消保委组织投诉,申请调解;如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回预付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李洁 陈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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