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陈先生送修手机,取回后发现相册、文件、聊天记录均有使用痕迹,相册使用时长达15分钟。陈先生报警后,维修人员被行政拘留7日。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钦浩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案中的维修人员私自查看陈先生的相册,时长达15分钟,可以认定为偷窥他人隐私情节较重。至于相关内容是否外传、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违法行为成立。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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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编辑:骆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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