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局旁观者借钱给输家
输家后以“打牌被杀猪”为由拒绝还款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赌的民间借款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3日,王某与江某、吴某等人在朋友朱某家中打牌期间,张某与江某电话联系中获悉打牌地址后,到达朱某家中观看打牌。打牌结束后,王某仍欠江某等同桌打牌人赌债近万元,偿还部分赌债后,余欠赌债6000元。经沟通,由张某出借6000元给王某,用于偿还赌债。张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写明因过节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现金陆仟元,并承诺10月底归还。写完借条后,上述6000元被其他人迅速拿走,王某未获得该款项。2025年11月,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以“打牌被杀猪、张某主动提供借款、借款被张某以及张某的朋友拿走”等理由拒绝。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用于支付赌债,仍然为王某提供借款。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出具借条后,未实际获得借款,依法不具有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上诉,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赌无赢家。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非法活动而出借资金,即使伪装成合法民间借贷,也无法改变其非法的事实。大家要拒绝任何形式的赌博,也不要因赌博对外举债,承担赌债与法律双重风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之前务必核实借款用途,切勿为赌债提供借款、担保、见证等,避免因关联非法债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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