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2人“血汗钱”共20万元 海口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陶某作为海口市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12名工人劳动报酬,累计20.1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6月8日,陶某实际经营控制的某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昌江县教育部门签订《昌江县某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承建昌江县某学校项目。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昌江县教育部门共向建设公司支付84.76%的工程款2630.03万余元;其中,转入该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共计483.4万余元。

收到上述工程款项后,陶某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022年1月开始,建设公司陆续拖欠王某等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约20.15万余元。2024年12月31日,经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整改,仍未整改。该局复查后,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昌江县公安机关2025年3月22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5年4月9日,陶某主动到案。2025年3月24日至5月29日,陶某先后全部支付王某等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约20.15万余元,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陶某多次从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工资合计23.5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1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20.1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陶某已支付全部拖欠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陶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陶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不得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为由拖延、克扣或者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支付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同时,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