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某小学教师薛某荣在步行回家途中,被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的轿车撞倒。刘某祥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报警电话。而在刘某祥停车靠边期间,肖某驾驶的轿车同向驶入事故路段,将倒地的薛某荣碾压并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后死亡。该案引发社会关注。

9月28日,新黄河记者从被害人薛某荣妹妹薛女士处获悉,案件罪名发生变更:肖某等五名被告人均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此前,这五人中有两人因交通肇事罪、一人因包庇罪均被检方提起公诉,另两人未被追究刑责。
起诉书载明,五名被告分别是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白河养护中心”)原主任薛某旭、原职工肖某、隧道站原站长刘某、原副主任赵某波、消防队队长屈某利,事故发生时,五人同乘一车。经鉴定,驾驶员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五人在明知碾压他人的情况下,未报警救助,驾车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致其最终死亡。案发后,五人商议毁灭证据、策划顶包。
目前,该案已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
女教师先后遭两车撞击、碾压,被后车拖行5.9公里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两次变更
据薛女士讲述,姐姐薛某荣系白河县某小学教师,出事时49岁,事发路段是其平时经常走的路线。当晚薛某荣步行回家途中却不幸先后被两车撞击、碾压,后被拖行5.9公里,最终死亡。

薛女士提供的检方起诉书内容显示,2024年4月29日17时许,时任白河养护中心主任的薛某旭安排职工肖某联系场所,组织部分职工聚餐。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等十二人共饮四瓶白酒。饭后五人打麻将,20时30分许散场。肖某驾驶薛某旭所有的别克轿车,载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四人前往白河县城某KTV。途中薛某旭提议联系单位司机来开车,肖某回应“不会有事”,继续驾车前行。
同一时间,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丰田轿车行至“龙腾之星”汽车售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腾之星”)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机动车道中打伞步行的薛某荣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某祥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报警电话。

刘某祥靠边停车期间,肖某驾驶别克轿车同向驶入事故路段,将倒地的薛某荣碾压并卷入车底。同乘人员均感受到车身颠簸,肖某说“好像是个人”,减速欲靠边停车,副驾驶位的薛某旭说“不要停,赶快走”,肖某遂驾车继续前行,致薛某荣被随车拖行。车辆行至红石河隧道红绿灯处,肖某和薛某旭分别放下遮阳板,拔掉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和电源。
21时0分39秒,车辆行驶5.9公里后,被卡滞于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刘某、屈某利下车查看,发现车底有只脚。薛某旭下车朝车底看了一眼后离开,刘某则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肖某驾车强行通过减速带驶离,薛某荣身体掉落在减速带南侧。后经鉴定,薛某荣符合被车辆碰撞、碾压后被拖行,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第一次车祸损伤尚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第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

而在事故发生后不久,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至8月,先后出具两份事故认定书:第一份认定刘某祥与肖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薛某荣无责任;家属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后,交警部门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划分肖某负主要责任、刘某祥负次要责任、薛某荣无责任。起诉书显示,刘某祥未被列为本案被告人。
起诉书披露:五人均为国企员工,醉驾肇事逃逸后毁灭证据、策划顶包
据起诉书披露,第二辆涉事车驾乘五人,分别是白河养护中心原主任薛某旭、原职工肖某、隧道站原站长刘某、原副主任赵某波、消防队队长屈某利。经鉴定,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肇事时车速65.3千米/小时。

事故发生后,肖某驾车前行约2公里,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停车,电话联系同事“顶包”未果。其间,薛某旭与屈某利调换座位。肖某继续驾车,刘某按薛某旭安排联系同事柴某淳喊司机来接。21时14分许,柴某淳乘坐赵某荣所驾车辆抵达约定地点。薛某旭、刘某先劝赵某荣“顶包”被拒,后劝柴某淳“顶包”,柴某淳同意。肖某、柴某淳互换上衣,由柴某淳驾驶肇事车辆载肖某、刘某返回“龙腾之星”门前,途中肖某、刘某向柴某淳谎称肖某酒后驾车在“龙腾之星”门前发生颠簸,但未在意是何种事故,让柴某淳在警察调查时“顶包”。三人到达辕门小学门口,在民警首次询问时均谎称肇事车辆系柴某淳驾驶,经批评教育后肖某如实供述。
2024年4月30日上午,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五人在屈某利宿舍内商议,每人出资2万元,交由肖某找关系调换酒精检测血样,后未能得逞。2024年5月4日,肖某、薛某旭二人在肖某宿舍卫生间内,肖某用打火机烧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后从下水道冲走。2024年9月9日,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分别出资50万元、15万元、5万元、10万元交给肖某,用于处理薛某荣丧葬及赔偿事宜,并约定由肖某承担责任,薛某旭等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024年10月29日,肖某向白河县公安局交纳赔偿金70万元。
据薛女士提供的一份立案告知书显示,案件初期,白河县公安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肖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薛女士向记者介绍,她并不认可该定性,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彻查全部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件经多次补充侦查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11月25日对肖某、薛某旭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5年12月30日刘某因涉嫌包庇罪被起诉。
白河县公安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薛女士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回复”中载明,第一辆车车主刘某祥因交通事故认定负次要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第二辆车同车人员赵某波、屈某利在车内未参与找柴某淳顶替事故责任人的商议,也未指使肇事人肖某逃逸,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涉嫌犯罪,故该局未对二人立案侦查。

罪名变更、提级审理:5人均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2026年8月,肖某、薛某旭、刘某的罪名先后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同月,赵某波、屈某利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此,五名被告人均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明知发生碾压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检方认定,五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区分了各被告人罪责:薛某旭、肖某系主犯,其中薛某旭系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起指挥和主导作用,系作用较大的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系从犯,刘某系地位作用较大的从犯,赵某波、屈某利系地位作用较小的从犯。
2026年9月1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肖某故意杀人、薛某旭故意杀人、刘某故意杀人和赵某波、屈某利故意杀人等四案提级审理。2026年9月4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上述案件报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

薛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姐姐出事后,她开始自学法律相关知识,并考取驾照。她表示,考驾照的初衷,一是为了更直观地了解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二是想知道作为司机,在车底有异物时,驾驶人员应该有着怎样的敏感度。薛女士称,希望法律给姐姐一个公道。
( 图由受访者提供)
记者:孙敏 剪辑:张成霖 编辑:杨子梦 彭春风 校对: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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