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出事故谁买单?

近日,市民王先生与一名骑行电动摩托车的未成年人在张店区发生碰撞事故,该未成年人未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涉事电动摩托车无牌照。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住院治疗,产生了一笔数额不小的医疗花费,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电动摩托车最高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属规定的机动车范畴。这起纠纷暴露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家长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驾驶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据了解,交管部门已出具了这起事故的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但目前双方诉求差距明显,未成年人家属提出的协商方案未被王先生接受。目前交管部门建议双方继续开展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留存好病历、缴费票据、事故认定书等完整证据,通过人民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针对双方纠纷,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燕说:“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致人损害的,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未成年人本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未成年人本人。此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还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家长明知孩子未成年、无驾驶证,仍将电动摩托车交由其驾驶,属于典型的过错情形,即便家长本人不是驾驶人,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肖燕表示,未成年人一方对王先生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份额,该份额最终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经鉴定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定项目。这起交通事故中,如果王先生伤势较重,可能构成伤残,双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王先生可以待伤残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人民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如涉案电动摩托车没有缴纳交强险,则由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肖燕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和机动车所有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不具备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机动车钥匙,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车。出借机动车时务必审查借用人驾驶资格,切勿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驾驶,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目前已摸排了改装电动摩托车的聚集点,将尽快采取行动加强清查;同时已跟教体部门和学校进行了对接,采取信息共享,加强未成年人的宣教工作,加大对不当交通活动管理的力度;此外还部署了针对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电动摩托车炸街、闯红灯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请家长们注意,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车辆时一定要注意甄别。不要将电动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工作人员说。

(全媒体记者周慧)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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