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附办理条件

商转公积金贷款

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

那么

南宁商转公积金贷款的

贷款额度是多少?

办理商转公需要什么条件?

快来了解一下!

南宁商转公贷款额度

一、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如原商业贷款合同中明确包含房屋装修贷款、车位贷款、消费贷等非毛坯住房贷款的,应在计算剩余本金余额时相应予以扣除。对于公积金贷款覆盖不足的部分,应由借款申请人自行结清;

(三)不包含借款申请人为结清原商业贷款所需支付的提前还款利息、手续费等额外支出;

(四)不得高于住房价值的80%。住房价值原则上以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确定;如房屋总价无法真实反映当前住房价值、公积金贷款占住房价值的比例较高,或商贷剩余本金÷ 商贷合同认定房屋总价≥ 80% 时,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通过委托受托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核查,住房价值以原商业贷款认定的房屋总价与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定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

可贷额度应在综合上述各项限额标准后,取其中的最低值予以确定,且贷款额度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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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1.借款申请人购建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赁住房及购建该首套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含还贷提取)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为自愿缴存人的除外。

2.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可合并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按下列方式确定: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为20倍;自愿缴存人执行首套及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缴存余额倍数均为10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如借款申请人存在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人缴存身份转换情形的,两者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缴存时间系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身份对应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确定。单位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系数为: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个月至11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12个月至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自愿缴存人的缴存时间系数为: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12个月至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满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发生变更的,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已转移至现缴存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1;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 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 但不超过 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0.8;资金运用率超过 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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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在原商业贷款发放当月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为自愿缴存人,需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且最近缴存月份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或转移)抵押登记。

七、原商业贷款用途应为购买自住住房,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公积金贷款。

八、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九、个人信用良好。

十、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一、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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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目(温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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