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涉及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据了解,此次废止源于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党的十八大之前制定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展的集中清理。相关法规因制定年代较早、内容已被上位法或新规定全面覆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无继续实施必要,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提升地方立法质效。
被废止的9件法规和决定分别为:《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表示,集中清理坚持“该废则废”,重点解决法规文本与现行上位法不衔接、与“放管服”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等问题。上述法规废止后,原所涉领域继续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新制定、修订的法规执行,相关工作不停摆、监管不缺位。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