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报表整合 数据“一次填报”《浙江省统计条例》通过,明年1月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统计条例》已于近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推动涉及企业的统计数据由统计调查对象“一次填报”、部门依法共享,减轻统计调查对象工作负担,并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规定。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条例要求整合涉企统计调查报表,统筹优化统计指标,依托企业报表统一填报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将业务管理系统与统计资料报送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自动传输和上报。为系统对接投入的配套软硬件费用,可以列入技术改造成本,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条例还对调查频次和规模作出约束: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通过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和已有统计调查资料的加工就能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在执法检查环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价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避免非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

针对防治统计造假,条例细化列举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奖励、补助、补贴等激励措施诱导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等名义引导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授意、指使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或者代替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

政府开展统计调查时,可以依法请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协助,承担其中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为统计调查对象指定社会统计服务机构代理统计业务。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为及时发现填报数据中的异常,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资料报送系统中设置数据智能审核功能,报送的统计数据明显异常时,自动提醒统计调查对象复核、更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可以将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与用地、用水、用电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统计数据明显异常的,应当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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