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乡两级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屯留区民政局低保中心电话:7528361;麟绛街道:7522750;李高乡:7666038;余吾镇:7696098;张店镇:7679003;吾元镇:7673014;渔泽镇:7689069;上村镇:7687018;丰宜镇:7658058;路村乡:7682008;河神庙乡:7678001;上莲:7675033;康庄:7668418;西流寨:7651124。
其他社会救助部门服务热线:
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咨询热线:0355-7528361
医疗救助政策咨询热线: 0355-7580966
教育救助政策咨询热线: 0355-7522155
住房救助政策咨询热线: 0355-7522123
就业救助政策咨询热线: 0355-7522093
受灾人员救助咨询热线: 0355-7526585
扶残助学救助咨询热线: 0355-7522403
民政部门保障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凡持有我省户籍在长治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长治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患有卫健、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予以豁免;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其个人拥有的财产,其余收入按照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执行。
申请流程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晋心救”小程序在网上申请。
2.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核确认。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审核确认,未下放到乡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二、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条件
持有我省户籍在长治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长治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指的是:符合3种情形之一的,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指的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履行义务能力指的是:法定义务人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现役义务兵;7.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晋心救”小程序在网上申请。
2.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审核确认。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审核确认,未下放到乡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三、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我省户籍、在长治市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长治市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办理流程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
3.审核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确认意见。 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审核确认,未下放到乡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48个月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之和,其它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办理流程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核确认。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审核确认,未下放到乡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五、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
急难型。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1.急难型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畅通快速申请渠道,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1.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实施“小额快救”,直接在救助业务经办系统中登记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通常即办即享,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2.“小额快救”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2.支出型因教育、医疗、意外事件和其他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救助标准
急难型“小额快救”: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认定条件(同时满足)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1.户籍在本省,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政办发执行)。
2.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当次有效,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前特定时段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的当次救助认定。对于同一患者后续发生的新的高额医疗费用,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三晋通”小程序进入“晋心救”服务界面在网上申请;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三晋通”小程序进入“晋心救”服务界面在网上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请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3、初审公示(乡镇、街道)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费用审核(医保部门) 区级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医保费用相关票据材料推送区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审核意见表推送民政部门。
5、审核确认(民政部门) 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材料、初审意见和医保部门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将认定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负责审核确认,未下放到乡镇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
6、救助支付(医保部门) 区级医保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推送的认定名单后,及时完成医疗救助结算支付。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跨区域协调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其他部门救助
(一)医保部门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2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诊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按照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标准执行。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教育部门救助: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生活补助、助学金,上大学或研究生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三)住建部门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针对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6类低收入群体,实施农村危房(抗震)改造。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范围。做好农村6类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一户、建档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实现动态清零。
(四)人社部门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统筹开发归集各类就业岗位,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托产业发展、以工代赈、劳务输出、帮扶车间吸纳等渠道开展就业帮扶,引导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市场化渠道难以实实现就业的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
(五)残联部门救助(扶残助学圆梦工程):按照《长治市扶残助学圆梦工程实施方案(2026-2030年),对我区符合条件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及困难(低保、低边)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给予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六)受灾人员救助(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必要救助。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因灾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来源: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整理:王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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