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意见的
公告
诚邀社会各界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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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有关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传真):8788773
邮箱:yyrdfgw@126.com
通讯地址:岳阳大道8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保障城市二次供水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排水设备、安防监控等设施。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做好管理范围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政府职责与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相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施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鼓励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适用地方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满足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远程管理控制等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要求。
第五条【改造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保障既有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需资金。
第六条【建设规范】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营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建设质量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改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对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隐蔽工程等中间节点质量验收进行技术审验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与。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供水企业参与。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设施移交管理与运营维护成本】 新建居民住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依法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营维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既有居民住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负责运营维护。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移交工作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作导则应当明确改造及移交的具体时限。
居民住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负责的,其运营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制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成本核算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运营维护单位义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排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开展日常检查、维修维护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维修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四)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水质常规检测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清洗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向用户公示;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六)建立供水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用户投诉;
(七)制定城市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营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水质监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禁止危害设施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与投诉处理】 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水质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能够通过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用户就城市二次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可以对运营单位进行投诉,运营单位应当妥善及时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运营维护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危害设施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坏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丨岳阳日报全媒体采访中心记者: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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