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宣判后,被告人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定性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6月3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徐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兰考县人徐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陈某为徐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兔子,其行为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兰考县人民法院认定,2025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兰考县某村租用约12亩土地,后对场地进行平整、安装围栏、射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提成。
在此期间,徐某甲安排徐某乙、贺某、董某甲、董某乙等人帮忙看场,安排董某丙、韩某现场收取赌资,每人每天发放工资300元。
相关证据显示,2025年10月24日晚,徐某甲等人组织多人在赌场内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因下雨地湿无法进行。
2025年10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徐某甲等人组织多人在赌场内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36000余元,其中徐某甲、李某甲、董某乙每人分得6000余元。
2025年10月31日晚,徐某甲等人组织多人在赌场内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11月1日凌晨,兰考县公安局在兰考县某村当场抓获看场人员及参赌人员,并行政处罚参赌人员11人。另据查明,在案发后,徐某甲于2026年6月9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徐某甲除安排多人帮忙看场、现场收取赌资外,还邀请陈某向其控制的场地送兔子。陈某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狗撵兔”中用于赌博之用的兔子。
其中,2025年10月29日晚间至30日凌晨,徐某甲等人组织多人在赌场内以狗撵兔的方式进行赌博时,陈某为该场赌博提供兔子59只,非法获利2360元。案发后,陈某于2026年6月4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236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徐某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兔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随后,徐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徐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徐某甲构成坦白,但原判未在刑期上体现实质性从轻,且徐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原判从宽、从轻幅度明显不足,原判对徐某甲量刑畸重,请二审法院改判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查,1989年出生的徐某甲,2017年3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2017年8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缓刑五个月;2020年9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2月曾因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900元;2024年5月曾因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200元;至202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兔子用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根据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徐某甲所具有的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和徐某甲曾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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