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投保人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贾先生体检查出右侧甲状腺结节伴钙化、左侧甲状腺结节等异常。一个月后,妻子王女士线上为贾先生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面对保险公司关于甲状腺相关健康问询,二人均勾选“否”,并在合同及回访电话中再次确认已如实告知。
投保不到半年,贾先生确诊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他投保前体检异常记录,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贾先生诉至台江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5万元。
审理还查明,王女士此前有投保重疾险经验,贾先生还在短期内向多家保险公司集中投保重疾险。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作出清晰明确的健康询问,贾先生体检与投保时间间隔极短,二人隐瞒甲状腺结节异常事实,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依法判决驳回贾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投保时隐瞒体检异常、既往病史,若是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不仅无需赔付,还可以不退还保费;重大过失未告知,一般退还保费但同样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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