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涉危险驾驶罪”,案件有新进展

9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女子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涉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2月,李怡(化名)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7.9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6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8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李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时举报一审法院存在“未发布开庭公告”等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事发地段能否认定为“道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场地是否属危险驾驶罪意义上的“道路”,核心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及侦查实验证实,案涉小区内部停车场,社会车辆无需特别许可,仅需配合门岗登记、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出入管理方式,即可驶入停放及驶离,通行对象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具备公共通行属性。登记、缴费只是出入管理手段,并非限制相关车辆出入,也不等于需要特定人许可才能进入。因此,该停车场内通道、行车道,一并属于危险驾驶罪意义上的“道路”,李怡在该停车场内的通道、行车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未发布开庭公告是否系严重程序违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查,原判开庭前确未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开庭公告,但是,该案开庭前,允许相关社会人员到庭旁听,开庭中,审判长宣布为公开开庭案件,后因查明旁听的相关社会人员系媒体记者,未履行审批手续而退出法庭。可见,原判虽未发布开庭公告,但该案开庭实际系按照公开审判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质上并没有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因此,原审形式上未发布开庭公告,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原判量刑是否适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怡现已怀孕,并非法定从轻情节,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缓刑条件,才应当判处缓刑。在充分考虑李怡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程度、积极要求赔偿并取得谅解、坦白等情节,以犯危险驾驶罪对李怡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无不当。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守亮认为,设置开庭公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前公示庭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提前知晓、自主安排,行使旁听权,“本案一审开庭前未依法公告,直接导致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庭审信息,客观上剥夺了不特定公众旁听案件的机会。”此外,王守亮认为,一审法院以到场旁听人员系媒体记者、未履行审批手续为由要求其退出法庭,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佐证本案已经落实公开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公开审判原则是法定的发回重审理由之一,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

此前报道:

2025年2月1日16时30分左右,李怡驾驶“特斯拉”牌小型轿车拉载男朋友前往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某小区找朋友吃饭,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吃饭期间,李怡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李怡与男友离开朋友家,在前往负一层期间李怡用手机呼叫代驾,但错误下单为滴滴专车,因她与男友发生争吵,李怡遂驾车驶离。

“由于停车位置距离小区大门尚有一段路程,我当时想着先把车挪到门口等候代驾。”李怡称,自己驾车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时,所驾车车头与出口路边的金属护栏多次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怡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7.9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李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7月1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取得涉案物业公司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庭审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小区道路属公共道路,驳回李怡短距离挪车的辩护意见,8月21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浩然

审核:若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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