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
为筑牢公共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安丘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北侧界线:由潍日高速与昌乐交界处始,沿安丘与昌乐、坊子界限向东至G206国道与坊子交界处;
东侧界限:由G206国道与坊子交界始,沿G206国道向南至王宿路,沿王宿路向西至金临路,沿金临路向南至南环路;
南侧界限:由金临路与南环路交叉点始,沿南环路向西至潍日高速;
西侧界限:由南环路与潍日高速交叉点始,沿潍日高速向北至中山路,沿中山路向西至牟山水库南岸,沿牟山水库东南岸向北至北干渠,沿北干渠向东至潍日高速,沿潍日高速向北至潍日高速与昌乐交界处。
用于分界的道路、河流及分界道路、河流穿行的整个村庄均属禁放区。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 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4年11月8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安丘市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示意图

安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昌邑市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作出调整,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昌政发【2025】8号)同步废止。
禁放核心区域范围为:北至荣乌高速,东至胶莱河,南至荣潍高速,西至寒亭交界线。该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何时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划定的禁放区域外,全市范围内部分重点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林地、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此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昌邑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洁净的生活环境。

潍坊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好雨
一审:陈怀禹 马言辉
二审:孙瑞永
三审:宫自强
来源:安丘融媒、昌邑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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